2022年滁州驾驶证记分周期详细计算方法揭秘

滁州 更新于:2025-04-23 17:18
  • 青涩柳叶9G

    在中国,驾驶证的记分周期通常是一年,从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以下是2022年滁州驾驶证记分周期的详细计算方法:
    1. 计算起始日期: - 驾驶证的有效期通常为6年、10年或长期有效。记分周期的起始日期为驾驶证有效期的第一天。
    2. 计算截止日期: - 记分周期的截止日期为起始日期的下一年同一天。例如,如果你的驾驶证有效期是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的,那么记分周期的截止日期就是2022年5月1日。
    3. 记分周期内: - 在记分周期内,如果你的驾驶证被扣分,那么这些扣分会在该周期结束时自动清零。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扣分达到12分,你将需要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以下是一个示例,说明如何计算2022年滁州驾驶证记分周期:
    假设你的驾驶证有效期是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的,那么:
    - 记分周期的起始日期:2021年5月1日 - 记分周期的截止日期:2022年5月1日
    在这个记分周期内,如果你的驾驶证被扣分,那么这些扣分将在2022年5月1日这一天自动清零。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扣分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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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憨哥快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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